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所中心、大连商品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会员和客户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时前向交易所报告;郑州商品交易所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于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开户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客户在多个会员处开户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会员向交易所报送该客户应当报告的有关资料。如需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交易所将通知有关会员。
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所中心、大连商品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合约代码、现有持仓、持仓性质、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意向、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所中心、大连商品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客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编码、合约代码、现有持仓、持仓性质、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意向、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然后转交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保证客户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并妥善保管有关大户报告的客户签字原始文件或者电话录音等其他证明文档。
郑州商品交易所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
(二)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对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保证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达到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大户持仓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客户号、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资料;
(四)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五)交割意愿及交割数量;
(六)持有现货相关信息;
(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保证客户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目前大户报告处理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公司录音电话回访客户确定,无需客户签字,客户结算单、《大户报告表》和录音文件存档备查。
第二种:公司扫描或者传真发送客户结算单和《大户报告表》给客户签字,客户签字后先发送电子版给公司上报,再邮寄原件给公司,文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