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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修订案相关条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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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平稳实施我所201364日发布的《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修订案,现将合约修订案中关于“合约交割月份”和 “最小变动价位”条款的实施办法做进一步明确。
一、关于“合约交割月份”条款的实施办法
修订后黄金期货合约中关于“合约交割月份”条款自AU1408合约挂盘之日开始实施,在AU1408合约挂盘前已挂盘合约根据原有规则执行。自AU1408挂盘起,黄金品种挂盘交易的合约将从原有的12个过渡至条款规定的7个(见附件)。
20145AU1405合约摘牌后,黄金期货完成新旧合约过渡。在过渡期结束后,黄金期货合约挂盘的规律可以总结为“摘牌偶数月合约,补最近第三个月的奇数合约;摘牌奇数月合约,挂最近第11个月的偶数合约”。
二、关于“最小变动价位”条款的实施办法
修订后黄金期货合约中关于“最小变动价位”条款自625日起实施。条款实施后相关调整作如下安排:
(一)624日结算仍按原有规则执行。
(二)625日我所将按照修订后的“最小变动价位”条款调整前收盘价、前结算价后,发布即时行情,即合约价格末位数为05的不做调整,末位数为12的调整为0,末位数为3467的调整为5,末位数为89的调整为0,并向前进1位。
(三)625日黄金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限制按调整后的前结算价计算。
(四)625日结算时,使用624日结算价作为前结算价。

附件:黄金期货合约挂盘具体安排

上海期货交易所办公室      
2013621日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3年621日印发
打字:韩梦婷      校对:胡一彦       共印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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