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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从律师取现事件谈一谈反洗钱、反电诈的不易
发布时间: 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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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所有案例均选自裁判文书网或公开新闻报道等真实案例,本公众号摘选分析相关案件,仅供金融从业人员参考学习,以促进金融机构合法合规操作,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提高风险防控处置能力。


一、事件经过

近日,某客户在东营某银行取现,被银行柜员询问取现用途,客户告知为个人消费,柜员认为理由不充分,又询问具体买什么的,客户回复为朋友结婚准备的红包。柜员说目前只能让反诈中心核实,又问是否有家人可以核实,并查询客户一笔流水询问交易目的。后柜员致电反诈中心未果,客户等待半小时离开银行。客户最后通过微博发布事件经过,引起社会公众及媒体热议。


因此事因反电诈而起,且《反电诈法》未规定的,也适用《反洗钱法》,所以本文主要以反洗钱、反电诈视角回顾事件经过,不针对事件任何一方。

二、微博内容解读


微博:我之前也知道,反诈有很多奇葩的规定。比如银行柜台取现超过5万元,要说明用途。再如转账限额,不同银行不一样,甚至有低至2000元的。导致连交学费都转不了账。有人说,现在电诈这么猖獗,这是为了你好。可是,为什么所谓“为你好”就要让普通老百姓承担不便甚至损失呢?这些方法除了让老百姓更不方便之外,遏制了电诈吗?

解读:据公安部官网信息显示,2021年至2024年6月,公安部见面劝阻1844万次,紧急拦截涉案资金1.1万亿元。且有关部门多次表示,很多电信诈骗案件中,受害人在最后一步即将转账时,被银行柜员发现异常,及时劝阻,避免了巨额损失。银行柜面是拦截涉诈资金的重要关口,特别是在处理大额、可疑转账交易时,柜员的警觉性和询问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微博:我说低于5万元,根据央行的规定,我没有义务说明用途。柜员说必须说明用途,否则没法取现。我心想,这么僵持着也不是个事。于是我说,那就是“个人消费”吧。柜员问:那你具体是买什么呢?我当时就怒了!这是我自己的银行卡,我买什么东西,关银行什么事?**银行,你们真的是过分侵犯个人隐私了!

解读:因目前无文件规定取现5万说明用途。那不管取现多少,客户是否有义务说明用途?客户买什么东西,是否关银行的事呢?
  • 现行有效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来看(2007年2号令)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 今年实施的《反洗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一)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

(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活动;

(三)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

客户尽职调查包括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涉及较高洗钱风险的,还应当了解相关资金来源和用途。

《反洗钱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身份信息,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

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金融机构依照本法采取的合理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限制或者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所以,银行是有义务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同时,客户也应当配合客户尽职调查。当然只是各地电诈的执行金额标准不一。



微博:我问这是哪里的规定?柜员答复:**市反诈中心。我心想,5万元的规定,就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多家央媒也做过批评。但既然央行这么规定,我就认了,可是,下面怎么能如此层层加码,标准降低到了1万元!

解读:先前5万现金存取的条款虽已取消,但当时依稀记得未有任何一家央媒批评过,而是有十余家央媒公开说明澄清规定的缘由。



微博:更离谱的还在后面,柜员又问:上个月的某月某日,有个叫某某某的人给你转了若干元,这笔钱是什么?我说你是公安局吗?你对我刑事立案吗?我有什么义务向你汇报?

**银行这么问,已经不仅仅是侵犯个人隐私了,而是赤裸裸的把每个普通公民都当成犯罪嫌疑人来审问了!违反了现代文明社会最基本的法制精神。**银行先默认每个储户都是犯罪嫌疑人,然后要求每个储户自证清白。其实,根据刑法的基本法理,即使犯罪嫌疑人都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而是公诉机关举证证明其犯罪。


解读:这笔钱是什么,是否有义务向银行说明,是否把客户当成犯罪嫌疑人审问,是否属于要求储户自证清白,已经在上一条解读,银行是有义务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甚至说有“权力”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了解交易用途是否侵犯个人隐私?除了上一条的解读外。
反洗钱及反电诈法均有规定:

反洗钱法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电诈法: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所以,银行开展客户尽职调查过程所了解掌握的客户信息及交易信息,如未违反保密规定,仅用于反洗钱、反电诈工作,是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更谈不上侵犯个人隐私。了解交易目的和用途更与“违反刑法的基本法理”无关。

三、银行在反洗钱、反电诈工作中的不易
此次事件主要起因是1万现金取现被询问交易目的和用途引起,该银行甚至整个银行业被广大网友口诛笔伐。该地区是否规定了1万现金取现需要了解交易用途,我们不得而知,我们更不能去迁怒一线小小的柜员。
通过网络查询,该银行全行2024年拦截疑似涉诈资金超115亿元;成功堵截电诈类案件近2万件,堵截金额近13亿元;支持各级公安机关返还电诈受害人资金超10亿元。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一线银行柜员、大堂经理和保安在谩骂声中依然兢兢业业的工作。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因银行履行法定义务,致使个人不方便、感觉麻烦时,就骂娘,当资金损失了,就起诉银行。一线银行人无不希望取消此类规定,但如果真的取消了,广大客户的资金安全由谁来保障?
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并非凭空而来,而是以社会阵痛、民众血泪为代价。反洗钱法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反电诈法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理解立法目的、真正了解银行的用心良苦,也许就会顺其自然的说明真实交易用途。
三、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反电诈工作
近年来,反洗钱一直倡导风险为本的原则,反电诈是否可以考虑风险为本的原则,如统计近年来银行柜面拦截的疑似涉诈资金,分析单笔金额分布、年龄分布、职业分布、交易方式等等,做出合理的强化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新的《客户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已经结束,实施后,需要银行以风险为本的原则,做好客户尽职调查体系重建工作,梳理业务场景、明确不同的客户尽调措施,一线工作人员才能有明确的标准处理好各类尽调工作。

风险为本的原则,能够很大程度上减少客户与银行的纠纷,也能够符合反洗钱、反电诈法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才能实现平衡好管理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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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6-04-10 10:5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