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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十:晏某员涉养老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自洗钱案
★介 绍
2022年7月21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晏某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基本案情
晏某员系宜丰县桂花大米加工厂法定代表人。2003年7月至2021年9月期间,以投资养老项目并承诺高收益还本付息为诱饵,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向143名中老年人(其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有67名)非法吸收资金1153.72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22.04万元,严重干扰了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晏某员使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投资经营宾馆、购买商铺、房产和出借他人使用,进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金额共计63.794万元。再通过假离婚(离婚后仍与前妻共同居住)方式转移不动产至前妻个人名下逃避侦查,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2021年11月22日,宜丰县公安局以晏某员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起诉。2022年6月1日,宜丰县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向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7月21日,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最大变化是将“自洗钱”行为列入洗钱罪打击的范围。晏某员涉养老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并有自洗钱行为,依法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类型分析与经典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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