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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所发布套保管理新规 强调套保头寸“月份区别”

编辑者:123456    2012/2/21 9:56:29    点击:3559

  

  上海期货交易所(下称“上期所”)昨日发布套保管理新规,自3月16日起,对所有上市品种按照统一修订的新套期保值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新规定主要加入了一般月份和临近交割月份对套保交易的管理规则。 
 
   

   规定指出,将套保交易头寸进行一般月份和临近交割月份的区分,并将套保实际需求量和风险控制的审批要求及方式分离,分为一般月份和临近交割月份两个阶段审批,在审批一般月份套保交易头寸时尽量满足产业客户的实际需求,在进入临近交割月份时,把审批重点放在市场风险状况以及客户可供交割品数量上。在进入临近交割月份后,客户必须将套保持仓量减至小于等于临近交割月份套保交易头寸的获批量。此外,新规还调整了一般月份和临近交割月份套保交易头寸的申请起始日和截止日,延长了套保交易头寸的开仓截止日期和反复使用期限。
 
   

  同时上期所还规定,自3月16日起,套保交易可以平当日的新开仓。修改后的套保管理办法不仅确保了期现价格的顺利对接和实物交割的顺利进行,促进了现货月合约的流动性,最大化满足了企业的实际需要,而且也满足了市场风险控制的要求。
 
   

  为保证新老套保交易管理办法的顺利转换,确保市场平稳运行,上期所还制定了一系列过渡转换措施:在3月16日前已获得的铜、铝、锌、黄金、螺纹钢、线材等品种各合约和天然橡胶1208月份以前合约的套保交易头寸,在3月15日收盘后转化为一般月份套保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套保交易头寸。在3月16日前已获得的铅、燃料油等品种各合约和天然橡胶1208月份及以后合约的套保交易头寸,3月16日前按原规则调整完成的进入临近交割月份的合约套保交易头寸的调整保持不变,自3月16日起按《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执行。
 
   

  据上期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11年,上期所先后自燃料油1202合约、铅合约上市和天然橡胶1208合约开始实行新套保管理办法试点。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会员普遍反映新办法更贴近市场实际需求,更符合实体企业的套保需要。
 
   

  为优化套保管理流程,提高套保申请审批效率,上期所在会员服务系统新增套保头寸电子化管理系统。自3月16日起,会员将通过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套保交易头寸申请和查询等业务,这不仅提高了审批效率,有助于会员及时查询跟踪客户套保的申请和审批情况,也便利了交易所全面动态地掌握单个客户和全市场套保交易情况,及时有效发现和防范套保交易中的交易交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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