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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典型洗钱案例及评析之六十二|黄某等邮币卡市场特大地下钱庄洗钱案

编辑者:    2023/10/20 10:12:29    点击:82


★★★

案例六十二:黄某等邮币卡市场特大地下钱庄洗钱案



01

★介  绍

2012年11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北京马甸邮币卡市场特大地下钱庄案一审宣判,认定黄某等地下钱庄团伙共38人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共处罚金567.5万元。2013年3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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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8年5月,反洗钱部门开展调查时发现,北京某商贸公司等单位账户、张某等个人账户交易金额巨大、交易对手众多、资金互转频繁,交易模式具有结算型地下钱庄特点,交易主体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08年6月,向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移交了上述案件线索。在侦办过程中,反洗钱部门在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调查取证。共开展反洗钱调查19次,范围从2008年最初的3家金融机构扩展至11家金融机构,最终掌握了较完善的可疑交易资金链条,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充分的调查取证材料。

2011年4月,北京市公安局对此地下钱庄进行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42名,冻结账户267个,冻结资金2700余万元。侦查发现,以黄某、张某某、张某等人为首的团伙,长期盘踞在北京邮币卡市场,以本人或其亲属名义注册成立了34家通信、商贸类公司,开立了54个企业网上银行结算账户和213个自然人结算账户。他们以这些公司的正常业务为掩护,借助外汇“黄牛”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结识有套现需求的客户。套现客户根据其现金需求量将款项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公司账户,或将支票交给团伙联系人。其后,分3种模式进行资金运作:一是用控制的公司账户接收套现单位汇入的资金并扣除手续费后,将公司销售收入未入账的现金直接给付客户;二是将扣除手续费后的余款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操作,最终汇入钱庄控制的个人账户提取现金给客户;三是将扣除手续费后的余款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操作,先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个人账户,再转入套现单位指定的个人账户由其自行提取现金。该团伙借此协助近千家企事业单位进行非法套现活动,涉案金额高达680余亿元,从中获利数百万元。

03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团伙所涉及的个人账户开户信息异常。犯罪团伙成员多为个体经营者、银行工作人员和无业人员,成员账户开立时有相同的特征或信息,如开户代办人、出生地、年龄、地址和联系方式相同等。单位账户资金运转模式与实际经营特征不符。由于电话卡、邮票、纪念币等有价值的商品价格波动受供求关系影响较大,经营该类产品的商户往往根据价格波动频繁买入卖出,为确保交易成功和资金周转,买卖行为多采用现金交易形式,但这些公司的资金入账方式主要为存入支票或同城、异地汇款,极少有现金存入;单位账户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且资金来源方不特定。个人账户频繁发生大额交易,资金快进快出。相关联的个人账户频繁发生大额现金和转账交易。转账交易方式主要采取网上银行交易。大额资金交易前,有试探性的小额转账,资金在账户停留时间很短,账户实时余额最小化。单位账户资金利用“公转私”提现。单位账户频繁发生“公转私”交易,追踪资金去向时发现,绝大部分通过个人账户提现。单位账户交替使用,疑似刻意规避监管。涉案账户交替使用,账户资金交易密集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网上银行业务监管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案中上千万元资金在几分钟内就完成快速转移,暴露出目前网上银行业务风险防控的一些缺陷:一是网上银行准入较宽松,仅凭客户身份证签订协议即可;二是网上银行业务的客户尽职调查、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工作不到位;三是未对网上银行可疑交易进行有效监测。上述问题的存在,致使网上银行日益成为洗钱的重要渠道。本案中有5家银行的工作人员因参与非法套现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人大部分为客户经理,迫于吸收存款的压力,协助地下钱庄及客户进行非法套现,因此商业银行应持续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中心、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类型分析与经典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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