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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典型洗钱案例及评析之五十七|袁某等地下钱庄洗钱案

编辑者:    2023/10/9 14:09:03    点击: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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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十七:袁某等地下钱庄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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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  绍

2021年5月31日,经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定,被告袁某、袁某有明知他人实施走私犯罪,仍提供资金账户洗钱,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规定,判处地下钱庄组织者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地下钱庄组织者袁某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02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间,犯罪嫌疑人袁某、袁某有明知赵某民、李某等人以一般贸易及跨境电商方式低报货物价格,走私帝王蟹等俄罗斯海产品,仍然通过其控制的144张银行卡,为赵某民、李某等人担任法人代表的珲春信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信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珲春金某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珲春海某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资金账户,向境外非法汇兑人民币2560万元,其中袁某非法汇兑人民币1878.32万元,非法获利26610元;袁某有非法汇兑人民币681.98万元,非法获利9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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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做出重大修改。一是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为洗钱犯罪。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说明中,增加了“地下钱庄”作为通过“支付”结算方式洗钱,旨在为有关部门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法律保障。袁某在俄罗斯从事换汇生意,其所控制的转账账户多为袁某、袁某有亲属、朋友开立,办卡完成后交其使用,或者听从其调度指挥,在特定时间向目标账户转账。赵某民、李某等人与境外运输公司签订“阴阳合同”,合同注明的价格低于实际境外运输价格,犯罪嫌疑人袁某、袁某有协助其在境外通过“袁氏钱庄”提取部分现金卢布,用于支付运输合同价款与实际运输

费用的差额。袁某、袁某有在明知赵某民、李某等人低报货物价格、偷逃税款,仍向其提供银行账户,用户支付海关申报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的差额。袁某、袁某有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四)跨境转移资产的”,构成洗钱罪。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中心、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类型分析与经典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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