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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典型洗钱案例及评析之五十|谭某等信用卡诈骗洗钱案

编辑者:    2023/10/9 14:01:49    点击: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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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十:谭某等信用卡诈骗洗钱案



01

★介  绍

2016年4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连某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9万元;责令被告人谭某、袁某、连某伟、孙某共同退赔相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02

★基本案情

遵义某商业银行2015年4月13日至14日先后接到客户电话反映,其手机分别于4月13日凌晨2点17分至6点、4月14日凌晨3点9分,收到该行ATM机取款短信提示,但客户银行卡未遗失,也未取款。16名客户遭受的经济损失合计13.04万元。遵义某银行核实情况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局于4月14日立案侦查,经侦查,该案还涉及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农村信用社的34名客户,涉案金额29.47万元。2015年5月10日,此案成功侦破,并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谭某、袁某、连某伟、孙某4人依法逮捕。

经查,谭某系深圳某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遵义某商业银行清机业务组组长,负责该银行ATM机的清机加钞、简单维护、取送吞卡、夜间巡查等工作。2015年3月中旬,谭某在该银行一自助网点ATM机上安装了读卡器、小摄像头和刷卡器等盗取客户信息的设备,并利用其工作便利将监控录像数据全部删除。2015年4月上旬,谭某在网上结识袁某并与其共谋,采取窃取银行客户信息制作伪卡的手段盗窃客户资金后平分。2015年4月12日,袁某邀约连某伟、孙某与谭某共同作案。2015年4月13日凌晨2时至6时,谭某利用笔记本电脑、读卡器、摄像头、刷卡器、空白伪卡等设备,将窃取的客户银行卡信息、取款密码等共复制伪卡23张,由连某伟和孙某分别在贵阳农商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工商银行的多个ATM机上取款。4人以同样的手法先后盗取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农村信用社共34名客户的信息制作伪卡,共盗取现金29.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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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本案反映出该商业银行对自助设备外包业务的管理存在较大的漏洞和安全隐患。一是将ATM机钥匙及密码直接交予外包工作人员管理,存在单人加钞等严重违规情况;二是该行零售银行部对外包公司的日常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存在的违规操作;三是该行安全保卫部的ATM机账户权限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执行,将ATM机及账户权限密码外泄,导致作案过程的录像数据被删除。案发后,贵州遵义某银行已将自助设备外包业务收回,由该行自行管理,并对涉及本案件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处理。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类型分析与经典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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