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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典型洗钱案例及评析之三十四|彭某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编辑者:    2023/8/7 9:28:58    点击: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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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十四:彭某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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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  绍

2020年6月16日,福建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定彭某莺犯洗钱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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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至2019年6月,上游犯罪嫌疑人彭某钦通过打电话或向他人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以其位于宁德市东侨开发区天安经典小区的住处为地点,组织21场以自己名义为会首的民间互助会。期间,彭某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900万余元,假借会员身份参与标会,骗取会款共计255万余元。2020年6月16日,蕉城区人民法院对彭某钦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彭某钦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2015至2018年间,彭某莺明知其母彭某钦通过组织民间互助会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大量资金,仍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及个人身份信息,协助彭某钦将所吸收的部分会款转换为彭某钦、彭某莺、彭某彬名下的房产,达到掩饰和隐瞒资金来源的目的,金额共计40.6万元。2019年6月,彭某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因受害人向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报案案发,2019年8月22日,彭某莺主动投案自首。2020年6月16日,福建蕉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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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共犯和洗钱的区分。在案件侦办前期,公安机关将彭某莺认定为彭某钦案件的共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组织了公安机关、反洗钱主管部门对“共犯还是洗钱”问题开展会商。根据彭某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犯意交流、行为分担”的程度,一方面其主观犯意中非法集资犯罪意图不明显,另一方面其客观行为主要是提供银行账户和个人信息,协助彭某钦将会款转化为房产,因此认为彭某莺在本案中并未真正介入吸收会款的犯罪活动中,不构成上游犯罪共犯,应认定为洗钱罪。后经过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最终检察机关以洗钱罪对彭某莺提起公诉。特定非金融机构监管的必要性。

房地产业逐步成为洗钱的重灾区:一是房产具有高价值性,方便大额资金进入;二是房产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三是资金进入特定非金融机构的透明度低,难以追踪资金来源和去向。为此,我国已将房地产、会计师事务所、贵金属交易等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领域,所以,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力度,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提升该类机构资金来源的透明度,对打击洗钱犯罪及其相关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类型分析与经典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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