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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保本承诺,也可能是金融诈骗!

编辑者:    2020/1/21 9:06:00    点击:2796

2019年12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发布《金融检察白皮书》,全面梳理金融犯罪新特点、新趋势。
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前10个月,朝阳区检察院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703件1170人、审查起诉案件555件1467人,案件总量及涉案人数均同比增长三成左右。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仍然是金融犯罪的“重灾区”,占同期金融犯罪案件总量的85%。案件类型则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以P2P、私募基金为犯罪手段的案件增长较快。
对此,朝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春妹建议,相关部门应提升金融监管能力,强化金融犯罪打击力度,探索建立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涉案资产处置机制,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隐蔽性、欺诈性特征凸显
白皮书显示,2019年以来,非法集资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涉案金额屡破新高,涉案范围更加广泛,大要案频现。在朝阳区检察院受理的非法集资审查起诉案件中,涉案金额过亿元的就有84件,其中,涉案金额超过5亿元的15件,超过10亿元的7件,超过100亿元的2件。
涉案金额持续扩大的同时,犯罪手法也在不断翻新,隐蔽性、欺诈性特征更加明显。在赵某某等集资诈骗罪一案中,涉案公司以炒黄金现货、期货等为由包装理财产品,这类投资理财产品专业性强,投资人辨识能力弱,很容易就陷入犯罪分子的圈套之中。
犯罪分子还抓住投资群众对“保本”的底线要求,将非法集资包装成借贷、股权投资、购物、办理年卡等正常等价交易行为,误导投资群众,再以高息、回购、返现、附赠商品等形式承诺高额利息,环环相扣引诱投资群众一步步踏入非法集资的陷阱。甚至在案发后,还有些投资者心存侥幸,为嫌疑人“喊冤”,要求司法机关释放“嫌疑人”,严重干扰司法办案。
 
“非法集资类等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动辄上亿元,波及范围越来越广,但追赃挽损率却一直比较低。”吴春妹说,大部分涉案公司在案发后,剩余资产很难覆盖全部投资金额,部分赃款因支付后期投资者本息、运营成本、宣传揽客等费用也很难追回,查封、冻结、扣押范围较为有限,致使部分犯罪嫌疑人直至服刑完毕也无法偿还投资者损失。此外,法律法规对于如何追缴犯罪嫌疑人财产以偿还投资者损失还没有明确规定,缺乏统一资产处置机制。
 “金融行业高精尖人才聚集,非法集资犯罪主体也呈精英化趋势。”吴春妹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对于高级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需求量逐渐扩大,这一群体虽然具有较高学历,但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一些人逐渐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淖中。此外,金融犯罪也呈现组织化、集团化的特征,金融犯罪集团层级分明、组织架构完备,常常以产业链形态运作。
 
私募基金犯罪增长较快,风险逐步显现
自2014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确立以来,私募基金领域创新活力持续迸发。但随着行业跨越式发展,一些非法集资公司打着私募基金的幌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些合规私募基金机构在募集、使用资金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突破监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类犯罪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私募基金行业形象,也给投资者的财产权益造成极大损失。
以朝阳区检察院办理的“华融普银案”为例,被告人蒋某、董某伙同他人成立了两家公司,通过组建销售团队,自行宣传或第三方推介的方式,借发行理财产品、投资项目为名,以高额年回报率、返本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直到公司因无法兑付到期钱款而案发。经审计,两家公司共向3000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55亿余元资金,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34亿余元。
据了解,私募基金是法律法规认可的一种重要理财方式,但其门槛往往较高,且要求不得公开向社会大众宣传。但犯罪嫌疑人往往无视法律规定,不仅对投资人、投资金额等不作任何限制,而且利用投资者对私募基金不了解的漏洞,通过各种虚假宣传吸引大众投资,甚至与投资人签订股权回购协议、让关联公司出具担保函等方式打消投资者对投资风险的顾虑,导致波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
此外,近两年,网络借贷平台逐渐进入风险集中释放期,涉网络借贷平台刑事案件数量猛增,且涉案金额往往很大。据白皮书披露,2019年,朝阳区检察院受理的涉案金额超过亿元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涉P2P网络借贷平台案件就有23件,占案件总量的27%。
同时,一些在金融活动中承担现金支付、结转、资金审计、法律咨询服务等职能的第三方机构违规操作,也助长了非法集资、套路贷等犯罪行为。
 
探索建立资产处置机制,提升追赃挽损效率
“分析今年检察机关所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主要反映出金融法律供给与金融发展需求不平衡、现代科技监管手段应用不足、刑事处罚威慑力不足等主要问题。”吴春妹表示,随着“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创新的主动力,金融犯罪中涉及互联网的案件也大幅增长,对金融监管提出新的要求,“但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手段较为单一,大数据等科技应用不足,穿透式监管难以实现,发现风险和防控风险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也成非法集资的助推器。目前,我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仍然较为狭窄,融资成本较高。不法分子抓住这一点,往往以支持中小微企业为噱头,设置虚假投资项目或者以某企业融资为由,承诺高额利息,从事非法集资。
从司法实践看,部分金融违法犯罪成本较低,难以形成有效震慑,重复犯罪时有发生。以非法集资犯罪为例,集资诈骗罪的证明标准较高,司法机关一般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但集资诈骗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期为十年有期徒刑,二者差距巨大。而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尽管犯罪数额从几百万元到上亿元不等,但量刑均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很难拉开差距,难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
对此,吴春妹建议,司法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应密切配合,通过完善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和会商研判等机制建设,构建金融犯罪打击合力。同时,合理区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界限,既要防止金融犯罪入罪门槛过低造成刑罚越位,又要避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无法进入刑事程序而影响打击效果。
“要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资产处置机制,提升追赃挽损效率,拓宽追赃挽损途径。”吴春妹说,有关部门应协同做好资金流向查询、涉案账户、涉案自查查封、冻结、扣押等工作,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构建系统化涉案资产处置机制,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自微信公众号“人民日报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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